中广网那坡9月16日消息(通讯员邓莲 林荣先)石场工人自行制造炸药来炸石头,其行为犯法吗?答案是肯定的。2009年9月16日,广西壮族自治区那坡县人民法院就审结了这样的一起刑事案件。 云南省曲靖市富源县农民李某于2007年10月到广西那坡县百都乡坡芽村岩那石场打工。从2008年1月10日起,李某便在石场内用40袋硝磷铵、木屑、机油等为原料,自制成硝铵炸药469公斤,并用于该石场的石料爆破。后被公安机关查获。经广西百色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为硝铵炸药;经广西金建民用爆破器材有限公司质量部民爆产品性能鉴定:样品可用于炸药引爆。 经公诉机关提起公诉,那坡县人民法院于2009年8月28日受理了本案,并于2009年9月10日上午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。 那坡县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事实后认为,李某违反法律、法规规定,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,非法制造,其行为触犯了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,构成非法制造罪。但李某制造的目的是为了开石场使用,属于确因生产、生活需要,没有造成严重的社会后果。根据《最高人民法院对执行(关于审理非法制造、买卖、运输、弹药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)有关问题的通知》第二条的规定,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或从轻处罚。遂依法作出被告人李某犯非法制造罪免予刑事处罚的判决。 乐鱼电竞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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